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女孩教室遭同学围殴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女孩教室遭同学围殴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其实一般来说,小学生他们由于顽皮好动,经常可能会发生争抢或者一言不合便大打出手,他们没有正确的价值观,而老师在这个时候一定要正确地引导他们。像以前的那些小学老师,总是在面对学生打架的时候会说为什么他不打别人非要打你呢。这其实会给孩子留下心理阴影,小学老师是非常重要的,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小学老师担负的责任并不仅仅是传授基本知识而已,还要和他们的父母一起教他们正确的价值观。
所以在面对学生打架斗殴的情况下,一定要把两个学生都叫到办公室,然后了解具体情况,在了解以后再用最客观的事实陈述,两个人都做得不对的地方,两个人应该怎么做才是最好的,让他们互相道歉,互相理解。这样才不会给他们心里留下阴影,不会让他们走上偏路。并且在学校里如果解决好了这件事情,以后也一定要及时通知家长这件事情家长回去以后也要认真教育孩子,这样才能加深孩子的印象,才能够让孩子不要再犯这样的错误。
小学老师在面对孩子打架斗殴情况下,最忌讳的便是部分青红皂白的指责其中一人,并且也非常忌讳不和孩子家长联络沟通,自己一人便把事情定性,这样会对孩子的成长有非常大的影响。
晚上看到新闻”初中生3人校园暴力欺凌,打人者反而猝死,家长校门口拉横幅喊冤,还我孩子命来“,看到的第一反应是义愤填膺,贼喊捉贼啊,心理阴暗的有点快意,现世报来的快。洋洋洒洒写了篇文章来吐糟,后来看到公布的1分钟视频,反复看了20几遍,突然有点不一样的想法,又把写的全删掉了。
现在网络盛传的是三个初中生殴打一名较弱小的初中生,被打者没有还手,打人者反而自己猝死,校园暴力欺凌。毋庸置疑,这个是校园暴力,但是否是三人围殴一人?是否没有还手?通过反复看视频(假设这个视频没有剪切过),三名初中生确实围着邬某,也是刘某先动的手。另外两名初中生我没有看到动手殴打,反而在邬某和刘某撕打后,进行劝架,其中一名初中生用身体将两人分开,这里需要先排除这2名初中生的责任。邬某和刘某撕打过程中,邬某身体较为弱小,但邬某确实有还击动作。同时刘某将邬某踹倒后,突然站立不稳,自己向后倒去,另外一个同学搀扶不及,刘某倒下的过程中有碰到桌子,视频无法判断后脑是否碰到桌角。目前死亡原因无法确定,有无撕打过程中被打到内脏?是否有自身疾病情绪激动导致猝死?是否倒下的过程中后脑砸到桌脚或地面?目前通过视频或舆论是无法判断,需要尸检报告才能确定。
邬某和刘某都未满14周岁,是不需要付刑事责任的年龄。那这个事件中,邬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现在说邬某完全不需要负责为时过早,如果尸捡报告显示,邬某在反击的过程中对重要内脏造成伤害是死亡的主要原因,或者因击打重要内脏造成刘某站立不稳,导致后脑被砸到而死亡。那么邬某是需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因为邬某是未成年人,所以赔偿的主体是邬某的父母。但需要注意,邬莫是被欺凌的对象,先动手的也是刘某自己,邬某是被打后才反击的。我认为邬某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邬某是由于自己存在疾病猝死的或者自己站立不稳摔倒后脑的,我认为这个是属于意外事件,邬某也不需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就我自己的观点而言,邬某是不需要负民事赔偿责任的。但实务中,往往有死者为大的恶习,邬某父母可能会负人道主义责任(我建议是不给)。
那作为学校是否有责任呢?事情发生在上午8点多的课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课间老师发现冲突没有及时制止,发现严重后果后没有及时救助。那学校肯定需要负相应的责任。但课间往往是没有老师在,这个时候主要靠学生的行为规范,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即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决定着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准则。就我自己的观点而言,如果不能证明学校有过错,学校也是不需要负赔偿责任。但同样的,国情决定,学校会负人道主义责任。刘某家长的心情我能理解,孩子在学校好好上学,突然人就没了。家长肯定承担极大的痛苦,家长也需要宣泄自己的情绪,只是到学校门口拉横幅喊冤,这是要被打的同学还你孩子的命?还是学校还你孩子的命?这样的”维权“已经严重扰乱学校的教学秩序。而且刘某家长也要反思,孩子的身体是否有定期检查,是否有教育孩子不要欺凌别人?如果没有一开始的欺凌,那这一切都不会发生。
吃瓜群众坐等警方后续通报。
我本人不相信什么“恶有恶报”,这个仅仅是巧合事件。但说句不该说的话,我倒真的希望此类巧合能多一些,这会给那些恃强凌弱、嚣张跋扈的一个震慑,能让他们收敛一些,老实一些。
要说仅仅是巧合,也可能不完全符合实际。这名打人的学生应该是出手太猛,太激动,加之或许平时缺少锻炼,或者身体本来就有某种潜藏的疾病,这一时刻心脏突然停摆了,猝死了。
跟着头条的这个邀请回答,后面就是相关视频。我认真仔细地回放了几回,发现挨打的同学相对比较瘦小,打人的人高马大。而且,被打的只有抱头被动防护,没有自卫和还击。
所以,要回答是“谁之过”。我只能说是打人者咎由自取、自掘坟墓。
答到这里,我感觉自己有些冷血。毕竟这位同学只是打人而不是杀人,不该用死亡来惩罚他。如果让他由于用力过猛,手指断了,胳膊骨折了,这才算比较公道。那我就收回前面有些过分的话,对这位同学遭受的不幸表示遗憾吧。
但是,当我看到这位同学的家长到学校门口拉横幅“维权”,要校方“还我孩子命来”,我的心情又变得复杂了。
孩子没了,搁在谁身上都难以接受。家长难过,可以理解,也必须理解。但是,你们难道不清楚孩子是怎么没了的吗?学校有谁故意伤害你家孩子吗?你让谁还孩子的命?怎么还?
他们家长可能认为是学校没能及时制止这场冲突,才导致他家的孩子在打人后猝死。可是这场冲突明明是发生在课间时间,教室里没有老师。上一节课的老师下课离开了,下一节的老师还没来。难道家长的意思是这两位教师要在教室里完成交接,保证教室时刻有教师值守?那假如这场冲突是发生在其他场合呢?比如在操场,在厕所,在校园哪个隐蔽的角落呢?你让一名学生身后都有一位教师紧紧跟着、盯着,看护着,人手不够啊!
假如家长是埋怨学校没有把体育课上好,孩子身体素质差,这是发生这场悲剧的根源。那看来学校今后得教学生拳击、自由搏击和综合格斗课了。但是,如果真的开设了这门校本课程,万一在学习、训练中出事儿呢?怎么整?
看来学校只能任他们闹了。如果仅仅在大门口拉横幅喊口号,就随他们的便;如果他们的行动升级,闯进了学校来闹,那就只能报警了。
不客气地说,他们家的孩子之所以得到这个结局,完全是家长一手造成。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女孩教室遭同学围殴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女孩教室遭同学围殴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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