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执法车被免收停车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执法车被免收停车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果是在指法过程中可以凭借执法证免收停车费。(出示指法证证件录入收费系统,因为现在停车场大多是电子化管理)但是作为一个公务人员在非执行任务期间还是需要自觉的按照标准交纳停车费。虽然是有时候难分是公务还是非公务,这要看个人觉悟了。
城区内只有以下情况和车辆可以免费停放:
出租汽车、公共交通汽车等车辆候客泊位,仅供本县出租汽车、公共交通汽车候客并无偿使用。
军车、执行任务的警车、城管执法车辆、客运执法车辆、救护车辆、工程抢险车辆在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免收停车费。
其他车辆均要收费,具体如下:
每日上午8:00时至晚间22:00时,在收费停车泊位内停放机动车的,应当缴纳道路资源占用费。收费应当出具临时停车泊位收费专用票据。对不出具临时停车泊位收费专用票据的,驾驶员可拒绝缴纳。
(一)新能源汽车收费标准:停放车辆满2小时以后,每超过1小时计收2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24小时内最高计收标准为15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收。
(二)燃油汽车收费标准:首小时内停车不满15分钟的不收停车费,超过15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停车费,停车1小时后按以下车型和标准执行。
1.停车时间在15分钟内(含15分钟)的,不予收费。
2.停车15分钟以上1小时(含1小时)内的,收费2元。每延长1小时加收1元(超过15分钟的按1个小时计算)。24小时内最高计收标准为20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收。
3.摩托车、电动车等停车1小时收费1元,每延长1小时加收1元(超过15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
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县城所在地城区道路范围内,用交通标线、标志等交通设施设置的专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地。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分为收费停车泊位和公共交通汽车候客泊位。
一、停车费,由交警部门承担;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二、拖车费:一般由交警部门承担,不用当事人承担;以河南为例:《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如果是交警扣车 产生的拖车费以及停车费,这个费用你不用给。如果交警要收 或者是交警委托的第三方要收这个费用。可以给当地的市公安局局长或者交通管理局局长打个举报电话或者写投诉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暂扣违法车,不管是亲自保管,还是委托社会单位保管,都有义务保管好所扣车辆,扣车也是交警的执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执法扣留车辆是根本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车费的。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交警处理完违章后,应原封不动地将车交给车主,法律没有规定车主还要付费,让车主交停车费于法无据。 《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交警委托社会停车场暂时代管车辆,这种委托行为是交警与停车场之间的事情,与车主无关,即使要交费,也是交警来负担,不应该由车主来交停车费。 按照《合同法》来说交警委托第三方保管你的车,是交警与第三方有合同关系,你与第三方并无合同关系。 所以无论是交警提供的拖车或者停车场还是第三方提供的,车主都不该承担这个费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执法车被免收停车费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执法车被免收停车费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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