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莫名担保3.96亿贷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莫名担保3.96亿贷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个人信用报告中会记载你在任何银行发生的信用记录,比如你办会信用卡、在银行贷过款,甚至你在银行办过借记卡都会记录,银行对你个人信用进行查询也会在信用报告中记录的。所以你如果在邮政储蓄银行办理过担保业务在个人信用报告中一定会体现。
渤海银行存款质押事件,最终会由谁买单?
这家的问题相当严重。
首先,为什么会帮助华业石化造假质押,这可是非常严重的违规问题。而且,在问题发生后,渤海银行的回应十分可笑,还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此,银行肯定是责任人,是跑不掉的。一旦出现损失,银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其二,华业石化是造假专业户,不仅萝卜章等问题可能存在,还可能是银行工作人员协同造假。因此,需要经过深入调查才能发现问题。如果华业石化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除了起诉华业石化,由华业石化赔偿外,渤海银行也要承担责任。
第三,因为此项造假行为造成其他企业损失的,还要依法赔偿。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已经无法避免了,到时候,渤海银行和华业石化都要赔偿损失。
第四,如果央企中石油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经过调查,发现华业石化确实假冒中石油,就要查营业执照、公章、合同等,就有可能出现合同诈骗、注册造假等问题,要追究刑事责任。到时候,企业就有可能出现严重问题。那么,渤海银行当仁不让要帮其买单。
那要看到底是谁造成的,谁的责任谁买单,有以下三个猜测(纯属个人观点):
1.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互相勾结,讹诈银行。
2.被担保人出事了,担保人甩锅。
3.银行真的违法违规操作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两方公司内部出了问题,什么高管私自操作的,只要质押担保的材料印章是真的,还是会视为公司行为哦。当然内部可以追责。
渤海银行应承担法律责任,所以由银行买单。
无论是存款条例还是与银行相关各种规章制度,渤海银行的责任都无法免除。所以必然由渤海银行承担责任。
此事件实在很离奇,从一个背负债务的人创办一家假企业到搞一堆假章,再去银行莫名其妙把其他储户的存款办理质押,这一切没有银行人员是办不成的。显然这与银行脱不了关系。渤海银行未能管理好员工,内部风控制度存在问题导致此事件的发生,所以承担责任是必然。
当然不排除还有其他更深的原因,比如实际担保方与被担保方确实存在往来,只是发生纠纷才引出这一切问题。这就比较复杂,也没有任何信息证明,所以就不好多说了。但是渤海银行的责任是绝对不能避免的。
在这里码字的诸位都不是富二代,希望大家互相帮助,看完以上内容。
这里是悟世居士,原创观点,欢迎讨论。
目前的信息都是新闻报道,甚至是否真的报警了也是渤海一方在说,按说这事受害者是必须要报警的,目前也没有受害者提到这点,也没有见到警方通报。
待警方侦查看警情通报吧,到时候应该差不多能理清责任。
这里面其实最有意思的是,23亿被违规质押,在事发后渤海内部当时员工似乎没有逃跑或者自首的信息,这要是责任是他们的,他们应该想得到结果。
这是一个严重的银行违规事件,渤海银行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客户资金28亿元被用于第三方企业票据融资担保,这严重影响着银行的信誉,将给渤海银行带来极大的信任危机。如果经过最后查证属实,渤海银行肯定要承担责任。
首先这个票据质押是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按照法律规定,是无效质押。但是这个企业“被质押”情况还是值得所有银行和企业警示的。银行要对自己的客户负责,对于客户存在银行的钱有保管的义务,未经客户同意,不得私自挪用,甚至都不能对外提供客户的银行信息(司法查冻扣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权机关除外),对于客户信息有保密的义务。该银行应该彻底查找本事件的前因后果,要严重问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杜绝此类事件发生,赢得客户信任。
渤海银行28亿成谜,又3亿被浦发偷质押,银行存款还安全吗?
看到这样的问题,我们只能说,银行到底怎么啦?
对,银行到底怎么啦。就算企业有原因,在银行发生这样的事,银行也无法脱掉干系。如果不是企业主动与其他企业联系,其他企业怎么知道其在银行有大量存款呢?能够制造出虚假手续来呢?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至少银行有内鬼。
渤海银行的事还未有结果,浦发银行又出事,银行真的很让人头疼啊。因此,面对这样两起事件,恐怕不只是银行要重视,监管机构也要重视,应当成立专项调查组,对两家银行的事件进行调查。同时要求其他银行一起自查,看看还有没有类似问题。
虚假质押,在存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质押,这样的事,有点盗窃的感觉啊。可是,在银行身上连续发生两起,还是说明,银行的内控机制不健全啊,内控的效率不高啊。因此,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把一切问题解决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近期关于银行大额质押存单的这两起事件特别引起关注,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在没有最终的查实定性之前,所有的分析只能是主观的猜测而已。
就大额质押存单业务本身而言它的业务流程相当复杂,当日发生表内表外同时反映,现场办理过程当中柜员和授权人员以及远程人员都有把控,事后监督以及归类也非常严格,在层层把关以及严格制度规范之中出现问题几乎是不可能。因此就这两起案件的特殊性民众一定要耐心,要给与公安机关更多的时间进行查证,不能因为舆论的导向使得这个案件扑簌迷离。
银行存款的安全性是绝对有保证的。个别的案件不能代表整个银行业的发展以及对风险和内部制度的执行的否定。
最近两家银行出现巨额存款被质押的消息,但这只是个案,而不是全部,银行存款应该是是安全的,在于个案不能代表全部,不管风控机制如何健全,都会有意外的发生。
济民可信集团28亿元存款“莫名”被质押之后,又现企业数亿元定存“离奇”质押案件。11月15日,上市公司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银行定期存款到期未能赎回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声称子公司南京科远智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南通分行的2.95亿元定期存款在不知情下为毫无关联的一家南通企业做了质押担保,
目前济民可信集团存款被质押,双方各执一词,但是有关方面查实,印鉴是伪造的,还有媒体报道有相关人员失联,浦发银行储户科远智慧存单做了质押担保,银行回应是会保护客户利益,选择报案。
储户存单做了质押担保,而不是被提取,与储户密码管理不严无关,应该是内部人动了手脚,至于是银行还是企业,在相关部门做出调查结论以前,我们不能预测,毕竟存单做质押担保,是需要完成一系列的手续的,需要印鉴和签字,而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完成这一复杂程序的。
作为储户,管理好自己的存单和密码,是防止存款损失的不可少一环,另外也不要被一些非法揽存和非法投资所欺骗。
银行存单是最安全的保管现金方式,但个案难免,不要以偏概全。
莫名成为担保人首先还是要去派出所报安,出现这种问题应该及时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你证明你不知情,则担保合同的效力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不存在担保责任。作为担保人,是有三方存在的,你没有签字认可担保人的身份,这个担保跟你无关。
看到问题写的这么模糊,只知道是担保债务,最终配偶的钱也被扣划了,就是配偶也是被执行人了,结合实务分析,存在两种情况,要么此担保债务在前期审判程序已经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可能性不大,还有就是判决书虽然只判决担保人承担责任,没有配偶名,但是在后期执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追加了配偶为被执行人,根据不同情况说说。
本案先说真正的债务人,最终能够执行担保人及其配偶,说明债务人的财产是不足以偿还债务了,对他的执行肯定没有放过,所以不需要质疑法院说不执行债务人只执行担保人,这个是不可能的。再说担保人及其配偶被执行,假如前期审判程序已经追加担保人配偶为当事人,最终判决书认定债务是共同债务,那么后期按照生效判决执行配偶也是理所当然,担保债务一般是不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但是考虑本案发生在好几年前,以前对夫妻一方签字的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比例还是很大的,虽然最高院的意见和批复都是要求谨慎处理,只有家庭从担保行为获利才能认定担保债务为共同债务,但是具体审判过程中也不排除存在一定偏差,有相当一些担保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毕竟之前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偏重保护债权人,不然那么多女人莫名其妙背负巨额债务。
当然了,有时候最终判决书也只认定签字一方承担担保债务的偿还责任,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因为签字人财产也不足以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就会申请追加其配偶被执行人,这个有的法院不支持,也有支持的,据说江苏省是支持的还出台了相关的意见。在申请追加后,法院执行部门还需要核实其配偶的收入和财产情况,明确是否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如果存在才会通知其配偶配合执行,即使不配合也会强制执行,执行的财产以共同财产为限,最多是执行其中一半,配偶在此过程中可以申请执行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后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裁定中止执行。
本案既然已经走到扣划的地步,那么担保人自己就要分析一下案件了,看看是否有判决书认定为共同债务,如果有的话,根据今年最新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司法解释分析是否是共同债务,如果依据目前法律可以改正,那么配偶申请再审撤销原判决,这样执行依据没有了才能追回扣划的。如果是判决书没有认定为共同债务,只是执行过程中发生,那么就尝试执行异议程序吧,虽然不一定被支持,有的地区执行配偶也是有规定,只要执行范围是共同财产中属于担保人的,超过此范围的执行当然可以申请撤销。
这种情况下扣划配偶的钱,法院的做法是有问题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1、对法院的执行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因为配偶并非担保人,也不属于被执行人,法院是无权扣划的。
2、找到执行法官了解情况,并说明配偶并非担保人,看看执行法官扣划的依据是什么。
二、要想彻底解决问题,还要看生效的判决书是如何判决的。
1、如果判决书仅仅是判决你自己承担担保责任,没有你配偶的任何责任,那么,法院如此执行是错的。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担保债务是不能当做夫妻共同债务的,最高院关于执行的相关规定中也明确这种担保债务是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
2、如果判决书中判决你们夫妻共同承担担保责任,那么,法院如此执行是合法的。可能是你们夫妻双方都在担保合同上签字了,作为共同担保人,那就要都承担担保责任。
总之,遇到这种情况,不要着急,先要弄清楚法官扣划的依据,再根据具体情况来应对。
您这种为他人担保的行为对于您来说风险很大。尤其是朋友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你先一边替他还贷款,一边找他解决这个事情,复杂又无奈。
对于您这种情况,双方是否做了相关的约定呢?
您为朋友贷款,在银行处相当于您自己贷款,而不是您的朋友。银行那边不管你们有什么协议的或者,以你的名义贷款银行就找你要钱,不找你朋友,而且你不还款对你以后影响会很大,拖的久了银行会把你告上法庭。如上情况,您自己没有还款,如果有配偶者,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您的爱人需要共同承担,除非有法定事由不需要您爱人承担。
钱总是要还的,而且银行只找你还,多出利息和产生银行不良贷款记录不合算。如果您的朋友按协议约定的履行还可以,如果不履行,您需要承担还款的义务。
但是,根据您跟朋友之间签订的协议,您可以向朋友追偿,具体的需要看协议是如何约定的?
您可以跟朋友协商,了解对方不还款的原因,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到法院起诉对方,要求对方还款。具体的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
希望上述回答能帮到您,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其他需要可以私信!
答: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直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最高院有一复函。否定了担保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担保人配偶的钱被扣划了,说明案件已处于法院强制执行阶段。若法律文书上没有担保人配偶承担责任的,而法院又扣划其钱款。担保人配偶依法可以以案外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法院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案外人还可以提起诉讼。
看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如果是私人借款,一般都是一般担保,它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贷款人无财产的情况下,才能执行担保人,是有先后顺序的。银行贷款一般都是连带责任担保,贷款人和担保人是同等责任,可以执行贷款人,也可以执行担保人。另外担保期是债务到期后2年,看债务到期的时间,如果过了2年,那就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终止执行。至于划扣担保人的家属财产,那没有问题的,担保人是成年人,以家庭为单位,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莫名担保3.96亿贷款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莫名担保3.96亿贷款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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