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妻子患癌丈夫被判刑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妻子患癌丈夫被判刑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妻子有病有丈夫陪护最好,但丈夫犯罪要想获得缓刑或监外执行要看犯了什么罪,如果犯罪情节轻微,本人改造态度积极,上级会根据家庭实际情况进行人性化处理,让其回家陪护妻子!但如果犯罪情节恶劣,放回家去有可能危害社会,这样的情况是不能缓刑的!
首先,盗窃属于违法行为,达到一定数额或者具备一定情节就属于犯罪行为。违法和犯罪本身都是要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的。至于动机,仅仅是量刑时需要酌情考虑的因素之一。任何动机都不是违法犯罪行为豁免的理由。除非是具有法定可以豁免的情节,比如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再有,即使动机再有情可原,比如这个嫌疑人,为了给妻子治病,在医院盗窃了其他病人的钱,导致失主病情加重,或是耽误了治疗造成身亡了。嫌疑人不仅要被追就责任 而且还具备了法定的加重情节。
综上所述,在法律面前,任何人都不具备为了自身权益而侵害他人权益的特权。违法犯罪更不能因为“情有可原”而豁免。
上海大叔人姓宗,年龄五十二岁整。一生那真是苦命,讲起出来你不信。上有老母八十七,年迈老态又龙钟,生活自理有困难,幸亏还不痴呆疯。女儿五岁得残疾,因病致残不能动,如今长成二十五,仍然待字在闺中。妻子二十年前跑,皆因生活太贫穷,未来希望看不到,干脆一跑当狗熊。
顶天立地好老宗,深知肩上担子重。为了母、女能活命,从事货运走西东,每月挣得六千几,生活还算行得通。盘算省吃又俭用,日积月累几万存。心量一旦急事碰,也不至于手空空。常将有日思无日,穷人就得多费神。眼看生活走上道,老宗总算挺直胸。不再整日苦着脸,偶尔也露出笑容。
岂料人算不如天,麻烦事又找老宗。出走妻子家中返,声称患上癌症病。不想早死不想痛,恳请老宗出钱诊。痴心汉子情意真,毫不犹豫就答应,存款取得剩个零,还借亲朋十万整。无怨无悔妻子送,住进肿瘤医院中。而且只要一有空,就往医院去走动。陪伴妻子说说话,人不寂寞得轻松。
俗话说得真的好,人得大病家变穷。自从妻子医院送,老宗变得身空空。日不敷出没钱用,日常生活也头痛。这日老宗商场进,突然一个举动生。被逼无奈行偷盗,藏些货物到家中。然后卖掉换钞票,先后四次成了功。谁知五次就被捉,民警将他关牢笼。涉案价值二千几,可以起诉至法庭。
检察院官依法审,打从心里谅老宗。见其初犯有原因,而且退赔也成功。于是法外就开恩,不予起诉不判刑。老宗感谢热泪滚,痛骂自己糊涂虫,发誓今后不再干,钱走正道去打拼。
此事依我个人看,重病压疯了老宗,一时糊涂就犯错,差点栽入牢狱中。幸得检察讲人性,实事求是不笼统。网开一路救老宗,赢得大家齐称颂!
(文原创。图片来自网络,侵权联删)
犯罪分子在监狱服刑期间,被查出患有危及生命的疾病以及传染病,会按照规定予以保外就医,假释,直到疾病治愈为止。
监狱虽然也有医院,并且与当地的医院有一定的合作关系。但是必须看到一般的监狱所在地,都是较为偏僻之地,即便周边有城镇也不会是很大的规模。因此监狱内部的医院与周边外面的医院,医疗条件和技术都有一定的制约。监狱里服刑的犯人患上了内部医院、当地外面的医院都难以诊治的疾病,但是保障服刑犯人的健康权还是必须履行的,所以就需要动用较多的警力、资金,把患有重病的犯罪人员送到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去治疗,这个需要狱警24小时看守,费时费力费钱!
因此,当犯罪服刑人员确诊患有癌症等重病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医治的同时,还会参考保外就医等规定,积极与犯罪分子的亲属联系。如果犯罪分子的亲属同意接受并且予以医治,那么监狱管理方在经过评估等法定程序之后,就会给患重病的犯罪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手续。但是保外就医不等于无罪释放,依然是犯罪服刑人员。疾病在外面治愈之后,还是要继续收监的。
保外就医、假释等人性化措施,不是爆出被不法人员利用,从而亵渎了这一人性化措施,所以如今要想办理保外就医、假释等,审核审批程序异常严格,原本偶尔爆冷的漏洞正在被严查和堵塞。
所谓的“放出来治疗”即“保外就医”,这么说吧,保外就医包括服刑人员患癌症的情况,但患癌症并非保外就医的必要条件,能否保外就医还与病情严重程度、短期内是否威胁到生命、刑期、审批等其他因素密切相关。
服刑人员的医疗问题:
我国早已建立起覆盖全民的社会医保制度,包括针对灵活就业人员、企事业单位在职及退休人员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针对城乡居民的城乡医疗保险。
只要参保了社会医疗保险,包括癌症在内的大病小情都可以在医保范围内按比例报销,这是一项社会福利。但该福利针对的是未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对于处在服刑期的服刑人员而言,按照《保险法》“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服刑期间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相关规定,是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即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能从医保基金中列支。
那么服刑人员患病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需要自己或者其家属自费吗?其实也不完全是这样的:
《监狱法》第54条规定:
服刑人员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按照监狱法的相关规定,监狱内设有功能较为齐全的医院,医疗设备、床位、医资力量在配备上不得低于中等发达地区县级医院的水平。如果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出现感冒、头痛之类的小病,那么所需药品和耗材是不需要自己承担费用的,一切费用从财政中列支,即免费医疗。
但是要注意一点,“免费医疗”的前提是使用的药物、医疗耗材等在监狱医保范围之内的普通药物和耗材,对于一些特效药、天价药而言,它们往往不在监狱医保范围之内,所以监狱不会使用该种药物为服刑人员治疗。当然,实践中可能会遇到“非用不可”的情况,如果不用则短期内会威胁到生命,这时候服刑人员或其家属可以提起申请,在经过审批同意之后可以自费购买并交付给监狱医院,由专人看管,定期、定时、定点在监管人员的视线范围内服用。
综上来说,针对服刑人员患病的情况,一般的小病用监狱医保范围内的医疗用品就能解决,这部分医疗用品所产生的费用由财政列支,按照监狱内医院的医资,即不需要保外就医,也不需要服刑人员自费;对于一些特殊疾病、重大疾病,监狱也会给予治疗,但如果要使用到医保范围外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那么服刑人员或家属同意自费的情况下可以自行购置,否则只能使用基础药物进行“保守治疗”。
刑犯服役期间得癌症了,可以放出来治疗吗?为什么?
言归正传,服刑期间得了癌症,能否“放出来治疗”?癌症素有“绝症”之称,别说医资条件有限的监狱医院,就算是一线城市的顶级医院,按照现在的所掌握的医术依然没有100%的把握治愈。
那么患癌症的服刑人员究竟能否“放出来治疗呢”?也就是能否“保外就医”呢?
保外就医是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司法机关批准让其取保监外医治的执行方法。也就是说保外就医虽然可以走出监区,但属于“监外执行”的一种,并不意味着剩余的刑期就不需要继续执行了。
实践中,“保外就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比如适用保外就医条件的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也就是说如果某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执行前被发现患上了癌症,那么也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
再者,“短期内有无死亡危险”也是能否保外就医的条件之一,比如某服刑人员刚被查出患有癌症,但是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那么监狱会给予治疗,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情形;只有经监狱长期医治无效,短期内病情恶化并有致死危险时,在服刑人员平常改造表现较好的情况下,经审批同意后才有可能保外就医。
也就是说“保外就医”的条件十分严格,患癌症并非保外就医的必要条件。另外,一般情况下保外就医的最长期限是一年,也就是说保外就医一年后,倘若仍未治好,那么也需要继续到监狱中服刑,除非监狱根据其病情和表现情况作出继续同意保外就医的请求。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并不意味着患病的服刑人员完全获得了自由,被保外就医的服刑人员需要按期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状况和提交复查结果,司法所也会随时与医院沟通联系,对治疗、复查等情况进行核实。
服刑人员患癌症被允许保外就医的例子:
周某是常德安乡看守所内的服刑人员,有一段时间口腔疼痛难忍,后经医院初步诊断为口腔癌,如果不尽快进行手术,短期内威胁生命的可能性非常大。
看守所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认为周某符合保外就医的基础条件,经周某申请,看守所一方将情况向市级检察院主管部门进行了汇报,后经审批同意,周某办理了保外就医,及时的进行了手术治疗。
写在最后:
综上所述,“保外就医”是有条件限制的,对于患有癌症的服刑人员而言,前期在不威胁生命的前提下,是无法办理保外就医的,监狱一方会给予治疗;
倘若久治不愈,短期内威胁到服刑人员的生命,那么刑期达到条件、表现良好、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前提下,服刑人员或其家属可以申请保外就医,在司法机关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最长保外就医1年,1年后根据病情及服刑人员的表现给出是否继续保外就医的决定,如果不续期,那么还是要到监狱或看守所服刑剩余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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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妻子患癌丈夫被判刑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妻子患癌丈夫被判刑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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